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办法(试行)
发表单位:市人大办    发表时间: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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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日佛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佛山市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动审查,是指常务委员会在没有任何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情况下,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有关国家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存在不适当情形的活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对所有依法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五条  主动审查包括常规审查和重点审查。

规范性文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重点审查:

(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

(二)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三)涉及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重点审查的情形。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备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于启动主动审查之日起个月内形成审查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及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存档,并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定期进行汇总

审查机构需要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增加会同审查机构。其他审查机构应当及时向牵头审查机构提供书面审查意见以便汇总整理形成最终的审查意见。

  审查机构应当依照《佛山市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与制定机关沟通,争取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正相关存在问题。

  主动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

审查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据《佛山市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召集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审查机构可以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对全部或部分审查事项进行审查。委托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作为审查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审查机构经初步审查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可以报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批准,由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职责相关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重点审查。

重点机构应当制定主动审查工作方案,报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定后实施。

第十  重点审查机构应当自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批准启动重点审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情况特别复杂的,报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同意,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每半年对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工作形成阶段书面工作总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将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情况提供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及报送机关。

第十  主动审查其他程序、方法和要求适用《佛山市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行。